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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条款
 
 
一般销售条款
 
1. 总则 - 口头附加协议 - 要约
 
1.1 买卖双方的所有交货和服务应排他遵守下列通用销售条款。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买卖双方不接受 任何与通用销售条款相冲突
、相矛盾和/或不包含在通用销售条款中的条款。在知悉交货和服务与通用销售条款相冲突、相矛盾和/或存在不包含在通用销售条款的条款
的情况下,双方仍履行交货和服务义务的,则该条 款也同样适用。
1.2 除非经加盖公司公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获得授权,否则卖方的销售人员无权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附加协议。
1.3 订购产品的数量、质量、产品描述和规格以卖方报价单为准。
1.4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卖方关于价格和履行的要约不具有约束力。在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或者通过履行或者开 具发票而默认接受之前,订
单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
1.5 示意图、绘图、计算以及其他包含了有价值的专门知识或有价值的信息,与产品、应用或项目相关的文档, 即使交给了买方,仍然是卖
方的独有财产,版权归卖方所有;未经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进行复制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1.6 未经双方同意,已经达成的协议不得解除。对由于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成本、损坏、费用和/或支出,卖 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 交货 - 交货日期 - 交货期的延展 - 部分履行
 
2.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约定的履行日期并非固定的最后期限。
2.2在所有细节得到明确且双方对交易的所有条件达成一致之前,交货期及服务期不开始。符合交货期和服务期 的前提条件为:
(a) 应由买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已按时向卖方交付;
(b) 应由买方提供的所有批准和发布(文 件)已按时出具;
(c) 买方的合同义务,尤其是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
2.3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如果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从卖方的工厂发出,即应视为满足了交货期。除非在合同中 另行指定,所有产品的交货
条件为:“完税后交货(DDP)”(Incoterms 2010)。
2.4若未能满足交货期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卖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不可克服的事件(例如,官方 的行动和命令(无论其为有
效的或无效的),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或其他自然灾害,运营中断,劳工纠纷,罢工,闭厂等),交货期应合理顺延。如果以下任何情
况发生,该条款同样适用:
(a) 交货不当延误期间 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卖方的供应商遭遇不可抗力;
(b) 买方未及时提供应由买方提供的必要的第三方批准或 文件;
(c) 买方未及时告知必要产品或服务规格。
2.5 在合理预期买方可接受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卖方亦有权分批开具发票。
2.6如果因买方的要求或者应由因买方负责的情况而延迟交货,在卖方能证实已做好交货准备的情况下,有权向 买方收取仓储费用,该费用
自开始计算的每一周不低于发票金额的0.5%,但最高为发票金额的10%。双方可以证实仓储费用比实际更高、更低或未发生。卖方解除合同
、索赔的法定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
 
3. 不可抗力—解除
 
3.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比如战争、重大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一致确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一方 无法根据通用销售条款履行
其义务,履行期限应相应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期限。
3.2 除非在卖方的报价单所附的一般条款或在价格表上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报价均为工厂价。若经买方要求,卖方同
意在买方工厂交付产品,则包装、运输及保险等任何费用应另行计算。
3.3 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各方应各自承担因延迟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4 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天之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解除销售合同。如果此类解除产生, 任何一方应承担其各自的
费用,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因解除而造成的赔偿金。
 
4. 所有权的保留
 
4.1 在买方向卖方全额支付交易项下的所有款项之前,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这也适用于对买方所要求的特 定履行的付款。如果在买方
所属国家或地区中,所有权的保持与特殊的前提或形式有关,买方需相应通知卖方,并确保自行承担费用履行相关要求。
4.2 对货物的连接、混合或加工,应由作为制造商代表的卖方进行,但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因连接、 混合或加工而造成了(共同
)所有权,应根据在连接、混合或加工之时卖方供应的物品价值与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确定卖方取得的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买方必须为
卖方储存卖方具有(共同)所有权的物品,并不 得就此向卖方收取费用。
4.3 允许转售商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转售产品,除非该许可被撤销。如果
(a) 买方停止付款,
(b) 买方付款延迟, 或者
(c) 如果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有财产劣化的迹象,或者有其他事实表明履约问题会危及卖方的权利主张, 卖方可以收回该转售权。对于卖方具
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买方以担保的形式,向卖方转让因交付给第三方的物品转售、或者因任何其他法律因果关系而引发的所有权利主
张,其总额为相应物品的发票价值。在 卖方要求下,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书面的转让声明。买方拥有可撤销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正
常业务活动中向第三方收回已转让的权利主张。这一收款授权,可以因为与转售权相同的原因而撤销。
4.4 不允许以担保的形式进行抵押和转让。买方必须无延误地通知卖方任何的财产查封、扣押或第三方的任何其他处置或干预。
4.5 当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所担保的权利主张20%以上时,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可自行决定解除抵押。
 
5. 风险的转移 - 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运输险
 
5.1 除非另行明确的约定,交货方式为:买方指定的交付地址完税后交货(DDP)(Incoterms 2010)。
5.2 除非另行明确的约定,产品到达目的地后,产品意外损坏或意外劣化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5.3 如果合同中采用了国际惯例性的运输和风险承担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进行解释。
 
6. 保修索赔 - 投诉义务
 
6.1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质量和适用性在关于相应产品的技术数据表或说明手册中排他性的且详尽地予以 规定。
6.2 卖方同意,在有追加履行的情况下(后续改进或附加交货),应选择最具成本效益性的方案,前提是该方案 无损于买方。
6.3 因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交货而提起的投诉,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且不迟于交货后(明显外观缺陷)或 发现缺陷后一周内。否
则,买方对保修索赔的主张将被排除。
6.4 卖方不同意对应收货物检查和投诉任何法定限制。
6.5 保修索赔的期限为风险转移后12个月。
6.6 如果对某产品约定了工作或开关的特定次数,该约定仅在上述第6.5款规定的限制期到期前有效。如果在上述 第6.5款中规定的限制期到
期之前,即达到了某个产品约定的工作或开关次数,则因该约定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将立即停止。仅当产品在适当的技术数据表或适当的说明
手册中描述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时,对工作或开关的 特定次数约定方才有效。
6.7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保修索赔将被排除:
(a) 未按照上述第6.3和6.4款的规定对应收货物进行检查 和投诉;
(b) 后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产品所作的更改,除非有证据可证明缺陷不是由此类更改而导致;
(c) 因正常磨损、不适当使用或存储而造成的缺陷。
6.8 损害的补偿只能按照第8条的要求进行。
 
7. 工业产权与版权 - 所有权瑕疵
 
7.1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卖方仅负有在履行合同时不侵犯货物生产地所属国家或地区或者货物交付地所属 国家或地区的“工业产权”(
以下称为“工业产权”)的义务。在通用销售条款中,“工业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包括其申请),以及版权。如因卖方的履行以及按照合同对
于工业产权的使用,致使第三方针对买方 提出正当的权利主张,卖方应在第6.5款规定的期间内对买方承担如下第7.2款的责任。
7.2 卖方将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a) 为相关履行而获取的使用权,或者
(b) 将产品进行改动,以使不侵犯 “工业产权”,或者
(c) 将产品进行更换。如果这在适当条件下对卖方而言是不可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价格减扣。损害的补偿只能
按照第8条的要求进行。
7.3 仅当买方立即就第三方提出的权利主张书面通知卖方时,卖方的上述义务才会存在,这些义务并非是对任何 侵权的承认,且卖方保留采
取所有抗辩措施及解决程序的权利。
7.4 当买方应当单独对“工业产权”的侵权负责时,买方的索赔将被排除。
7.5 如果对“工业产权”的侵权是因买方的特殊指示造成的,或者是因卖方未预见的任何使用造成的,或者是因 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未经授权的
改动造成的,买方的索赔也将被排除。
7.6 因第7条规定之外的所有权瑕疵而造成对卖方或者卖方代理的索赔,也将被排除。
7.7 如果履行合约义务期间产生的一项结果涉及工业产权,除非买方明显促成了该结果的产生,否则所有与此结 果相关的工业产权仅归卖方
所有。在此类情况下或在所有其他一定会产生涉及工业产权结果的情况下,卖方将至少获得免费使用该结果但非独占的权利,该权利不受时
间、地点和内容的限制。
 
8. 责任
 
8.1 卖方仅对买方提出的,因交货或履行的缺陷造成的,或因违反其他合同义务或非合同义务造成的,尤其是因 故意或重大疏忽带来的民事
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必要的支出承担责任。此限制不适用于基于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基于承担担保或采购风险、基于违反
重大合约义务的赔偿金。
8.2 违反重大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仅限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能够预见的损害赔偿金,即典型损害赔 偿金(以下称为“典型损害赔
偿金”),前提是该责任并非因有意或重大疏忽而造成的,且不是基于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的,不是基于承担保证或具有采购风险性质的。
8.3 第8.2款中的典型损害赔偿金为:
(a) 在不同情况下: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金额为受影响合同的购买价格净值;
b) 每个日历年: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金额为买方在上一个日历年从卖方购买的产品金额净值。在第一个合同年 中,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金额为
买方截止损害事件发生之时从卖方购买的产品金额。在任何情况下,第8.2 款中所指的典型损害赔偿金并非任何间接损害赔偿金(例如,利
润损失的补偿,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害)。
8.4 尽管有第8.3款有相关规定,卖方付给买方的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对卖方充分有利、适当考虑卖方经济状况、 性质、范围,以及考虑业务
关系存续时间、由买方招致或负责的金额以及安装所提供的零件招致的极其不利的情况。特别是,应由卖方付给买方的赔偿金、成本费用和
支出必须以所交付的产品价值为准。
8.5 所有责任限度均应在相同程度上适用于卖方代理。
8.6 如举证责任出现对买方不利的变化,与本第8条中的规定无关。
8.7 第8.1 与 8.2 款所指的重大合同义务是指适当履行合同即能够履行的所有义务,且买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信任 其履行的义务。
 
9. 价格
 
9.1 价格为卖方通过加盖公章(包括合同专用章)授权的报价。所有报价有效期为30天或延至买方可接受的日期, 此期限或日期后卖方可更
改报价,而无需通知买方。
9.2 除非关于报价的通用销售条款或卖方的任何报价单中另行规定,以及除非卖方和买方另行书面约定,所有卖 方的报价均基于DDP(完税
后交货)。经买方要求和卖方确认,卖方可以同意将产品交付至买方工厂之外的地点,所有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将另行收取。
9.3 如果因超出卖方控制能力、买方要求对交货日期、产品数量或规格的改动,或因买方指示而造成的延误或买 方未能向卖方提供充足信息
或指示而造成卖方的成本增加,卖方可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发送通知,保留提高价格的权利。
 
10. 付款
 
10.1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付款为自经卖方确认的订单列明的日期始电汇预付。
10.2 如果有事实表明买方的财务状况在合同签订后恶化,在合同签订后有其他事实支持这样的假定——买方的无 力履行危及到卖方对买方
的权利主张,则卖方可以要求就卖方的服务提供相应的充分的担保,并且/或者撤销已给予的付款条件,即使是针对其他义务的。如果买方未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卖方要求的充分担保物,卖方可 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卖方享有的对已存在的就提供的服务或违约而产生的权利主张。
10.3 所有因向买方主张合同项下应收款项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鉴定费、法定利 息、律师费等,应由买方
向卖方支付。
 
11. 司法管辖地 - 适用法律 - 语言
 
11.1 双方同意,由履行合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论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应向上海市人民
法院起诉。
11.2 本条款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 通用销售条款共有英文和中文两个版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无法根据通常适用的法定解释进行解决,
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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